为了更好地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因此在原有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基础上,不断改进管理以适应发展需要,继续支撑设施农业的发展。新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明确了设施农用地政策的界线,提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加强了对设施农用地政策管理的军错,同时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激发设施农业内部潜力,促进现代农业特别是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国家鼓励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并对设施农业的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提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因此可以有条件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明确四点要求,首先是种植设施且不破坏耕地耕作层,才能使用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其次是种植设施破坏耕作层,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再次是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基本农田;最后,养殖设施允许少量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新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对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耕地使用以及用地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考虑到设施农用地与一般建设用地有较大的差异,它是根据农业特点和发展需要而对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拥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因此,新的农业设施用地政策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过批准在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必须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三、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
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到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取消了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做出统一规定,交由各省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了各地因地制宜、差别化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满足调研期间部分地区提出关于这方面的意愿。此外,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仍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
四、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明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审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可开展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对于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五、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表示,新政将对生猪养殖用地提供更有力保障。
近年来,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耕种收等环节的新型农机装备应用,水肥一体化等新型栽培技术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应用都需要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支持。《通知》的印发实施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利于加快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