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来源于自然资源部
今年1月1日,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那么,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如何破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央视记者采访,一起来看看。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地范围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一个难点所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的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其目的就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李文谦: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一个财产权利。土地征收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应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李文谦:(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一个显著的作用就是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征收土地之前,你先要经过土地的调查、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然后还有一个听证的程序,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多数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的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修改。
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征地补偿是广大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李文谦:那么我们现在很多地方就反映,我们原来的按照年产值倍数来补偿的这种办法,已经不适应我们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补偿标准普遍反映是偏低的。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像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区片综合地价相对来说会比较高,这也是我们体现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核心还是要维护被征地的农民的合法权利,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它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我国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对于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如何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户有所居,主要是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住房保障,包括农民小区,包括分配住房。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退出后的宅基地来怎么使用?我们在法律中也进行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盘活利用的方式,对这些宅基地进行一个合法的使用。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利用方式。比如说,在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腾退的宅基地来兴建,比如说农家乐、旅馆来吸引城里人到乡村来度假,促进消费。
不过近些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那么,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呢?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如果社会资本、城市居民进入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当中,会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也不能随便乱建。
农地入户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最受关注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这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赋予他们更多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从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还是很大的,但是目前这些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仍然处于沉睡的状态,还没有进行有效的盘活利用。那么,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打破了原有的这个集体土地入市的障碍。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